
| 兴隆台区司法局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部门)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核准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大棋牌,大棋牌游戏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75项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大棋牌,大棋牌游戏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0项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决定给予补贴、决定不给予补贴、补贴发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5 | 行政给付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决定给付、决定不予给付、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注销登记 |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更登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变更登记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变更登记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