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兴隆台区住建局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部门)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行政许可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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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许可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第一项: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规章】《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发〔2012〕43号)第十九条第三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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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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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补发、变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大棋牌,大棋牌游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21年3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大棋牌,大棋牌游戏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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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核准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大棋牌,大棋牌游戏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1项;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大棋牌,大棋牌游戏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建设部大棋牌,大棋牌游戏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棋牌,大棋牌游戏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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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核准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大棋牌,大棋牌游戏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1项;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大棋牌,大棋牌游戏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建设部大棋牌,大棋牌游戏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棋牌,大棋牌游戏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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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理核准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大棋牌,大棋牌游戏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1项;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大棋牌,大棋牌游戏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建设部大棋牌,大棋牌游戏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棋牌,大棋牌游戏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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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首次申请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第三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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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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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行政许可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大棋牌,大棋牌游戏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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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行政许可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大棋牌,大棋牌游戏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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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大棋牌,大棋牌游戏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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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行政许可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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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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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大棋牌,大棋牌游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 -12-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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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行政许可 | 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它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市政公用设施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上方施工,在照明设施上外接电源,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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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大棋牌,大棋牌游戏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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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行政许可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大棋牌,大棋牌游戏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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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行政许可 |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大棋牌,大棋牌游戏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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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行政许可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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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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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03月27日根据《国务院大棋牌,大棋牌游戏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查。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4.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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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行政确认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大棋牌,大棋牌游戏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负责对申报工作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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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大棋牌,大棋牌游戏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大棋牌,大棋牌游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负责对申报工作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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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行政确认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大棋牌,大棋牌游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负责对申报工作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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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行政确认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确认 |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负责对申报工作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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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行政奖励 | 对供水设施的保护做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 "【规章】《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负责对申报工作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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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行政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物业、估价市场行为检查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大棋牌,大棋牌游戏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一款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大棋牌,大棋牌游戏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当事单位或个人限时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按照相关法律,责成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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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行政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建设标准及国家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7月23日颁布)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2005年10月28日颁布)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机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颁布)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2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市场各方当事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规章】《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1992年12月30日颁布)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管的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当事单位或个人限时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按照相关法律,责成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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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行政检查 | 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订)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当事单位或个人限时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按照相关法律,责成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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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 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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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竣工消防备案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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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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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 对建设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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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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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处罚 | 对监理单位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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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行政备案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 【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颁布)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负责对申报工作进行受理。2.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 ||
| 33 | 行政备案 | 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投标除外) | 书面报告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规章】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负责对申报工作进行受理。2.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 |
| 34 | 行政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大棋牌,大棋牌游戏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棋牌,大棋牌游戏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48号)。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负责对申报工作进行受理。2.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 ||
| 35 | 行政备案 |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负责对申报工作进行受理。2.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 ||
| 36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负责对申报工作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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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其他行政权力 | 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考核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标准与质量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负责对申报工作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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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其他行政权力 | 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投诉受理、调解、处理、回复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大棋牌,大棋牌游戏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一款 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结果。经核查属实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 【规范性文件】《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建房[2010]165号) 第四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负责对申报工作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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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告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颁布) 第十二条第五款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负责对申报工作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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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举报投诉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大棋牌,大棋牌游戏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七条 :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
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负责对申报工作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结果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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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大棋牌,大棋牌游戏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发〔2012〕43号)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三)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发布质量形势报告;(八)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实施处罚。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住建发〔2014〕5号) 第五条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住建发〔2014〕5号)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四)建设单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有完整的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材料;(十)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合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十一)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二)建设单位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施工单位名头存入的保证金账户;(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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