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兴隆台区教育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发布时间:2026-02-10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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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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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兴隆台区教育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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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盘锦市兴隆台区教育局 填表时间: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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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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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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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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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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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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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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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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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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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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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库》中校外培训机构85家,按照7%的比例随机抽取6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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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从业人员、价格公示、教师资质、合同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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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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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1家 二季度2家 三季度2家 四季度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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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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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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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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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库》中共有幼儿园83所,其中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53所,按照5%的比例随机抽取3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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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卫生保健、安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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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十八条 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招收学前儿童实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非法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五至十年内不受理其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颁发办学许可,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办学行为,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等级,处一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将儿童交与除家长和受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幼儿园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教师撤销其教师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家长事前同意,给儿童服用药品的,由教育主管部门降低幼儿园评估等级,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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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1家 二季度1家 三季度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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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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